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矿业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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矿业权交易中心 交易规则 (试行)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土资源部《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,制定本交易规则。 第二条在恩地矿业权交易中心(以下简称本中心)从事矿业权交易活动的,应当遵守本规则。 第三条矿业权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正、公平、公开、诚信、平等、自愿有偿的原则。 第四条需交易的矿业权,其矿业权必须权属清晰、无争议,出让(转让)方、受让方应符合法律、法规对矿业权管理的有关规定,无违法违规行为。 第二章交易的主体和客体 第五条 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方、申请人(或竞买人)转让方及受让方等。矿业权交易主体资格应符合法律、法规有关规定。 第六条 矿业权交易出让方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。矿业权交易转让方是指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。矿业权交易受让方是指符合探矿权、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(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)。 第三章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七条交易地点: 第八条交易时间:法定工作日9:00-11:00,13:30-16:30。如遇特殊情况须变动交易时间。 第四章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交易范围为: (一)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采用招标、拍卖、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矿业权; (二)矿业权人以矿业权作价融资、合作开发等方式转让的矿业权; (三)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、外商独资或其他企业转让(含赠与)和受让的矿业权; (四)国有企业由于改制需转让的矿业权(国家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)。 第十条本中心实行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度。出让(转让)方和受让方应分别委托本中心代理进行矿业权交易。委托方应与本中心签订委托合同,本中心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。 第十一条交易方式有以下四种: (一)招标交易方式:受让方为两个以上时,根据出让(转让)方的意愿,由本中心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组织招标工作,评标委员会由本中心依照有关规定确定。招投标活动费按有关规定收取。 (二)拍卖交易方式:根据出让(转让)方的意愿,由本中心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组织拍卖活动,特殊情况可全权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。拍卖活动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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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字:采矿权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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